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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望都县文化市场初次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9    来源:文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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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都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望都县文化市场初次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局执法一股、执法二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文化市场活力,推动我县文化市场高质量发展,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梳理汇总有关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细化违法行为,按照《河北省和旅游领域包容免罚清单》、《保定市文化市场初次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充分结合我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际,编制了《望都县文化市场初次违法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将《清单》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股室要建 立《 清单》 动态管 理机制,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和实际运用执行情况, 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清单》内容,经审核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 

 

望都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125

文化市场初次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文化市场活力,推动我县文化市场高质量发展,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梳理汇总有关文化和旅游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细化违法行为,结合我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际,编制了《文化市场初次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司法局审核备案。现将《清单》 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 改正。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初次违法,危害后果 轻微,立即改正。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 文化经营许可证》。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 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七)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八)娱乐场所未按照 条例规定从业人员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九)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 示标志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十)旅行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十一)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 游证。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十二)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 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十三)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改正。

(十四)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六)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1 5 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七)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未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八)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 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未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十九)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 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二十)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未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新闻出 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二十一)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未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二十二)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 节目许可证》和 备案编号。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二十三)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 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二十四 )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 )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示播出标识、名称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二十五)违反《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擅自改建电影院。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