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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调整部分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 附件 | ||||
| 《出版管理条例》调整部分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 1 |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2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3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 4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 5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 6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7 |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8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9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 10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 11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 12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13 |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进口业务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15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 16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 17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 18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19 | 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21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 22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 23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 24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25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27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 28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 29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 30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31 |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33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 34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 35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 36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37 | 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38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39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 40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 41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 42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43 | 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第六十九条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44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45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46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47 | 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48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49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5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51 |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 |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第六十九条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52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53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54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55 |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56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57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58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59 |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6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61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62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63 |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64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65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66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67 |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68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69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70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71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72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73 |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74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75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76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77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78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79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80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81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82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83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84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85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86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87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88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89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90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91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 |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92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93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94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95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96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97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98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99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00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01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02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03 |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 |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04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05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06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07 | 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08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09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1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11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 |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12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13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14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15 |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 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16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17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18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19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20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21 | 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22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23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24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25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26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27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128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129 | 出版单位变更除应履行审批手续的事项外的其他事项,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13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131 | 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132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133 | 期刊出版单位的重大选题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134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135 | 出版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 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
未送交样本不超过10种,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136 | 未送交样本10种以上,或不超过10种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137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 第六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未留存样本不超过10种,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138 | 未留存样本10种以上,或不超过10种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139 | 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十七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14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141 | 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 | 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142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143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六十七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144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145 |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六十七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146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147 |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 第六十七条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148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149 |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出版物内容不含禁止内容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 150 | 出版物含禁止内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部分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 151 |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 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152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 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153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 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 154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 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 155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 156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157 | 印刷业经营者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 |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158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159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 160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 161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 162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163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164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165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 166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 167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 168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169 | 印刷业经营者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印刷业经营者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170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171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 172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 173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 174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175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 |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76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177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178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179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8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181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182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183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184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185 |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186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187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188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189 | 印刷企业未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19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191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192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 ||
| 193 |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未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或者未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第四十条第一款(一)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94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95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96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97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98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199 |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未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未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及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 第四十条第一款(一)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00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01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02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03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04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05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 第四十条第一款(一)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06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07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08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09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10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11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 第四十条第一款(一)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12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13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14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15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16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17 |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 | 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18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15日,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19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2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21 | 盗印他人出版物 | 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22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15日,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23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24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25 |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 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26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15日,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27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28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29 | 征订、销售出版物 |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30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31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32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33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34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35 | 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 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36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37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38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39 |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 |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40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41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42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43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44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45 |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46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47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48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49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50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51 |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52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53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54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55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56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57 | 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58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59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60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61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62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63 |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64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65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66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67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68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69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270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271 |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印刷企业未验证委托印刷证明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72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73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74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75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76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77 |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未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78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79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80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81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82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83 | 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84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85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86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87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88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89 |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90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91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92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93 | 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94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95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96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97 |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98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299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300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301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302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303 |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304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305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306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307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308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309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310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311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312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313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314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315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
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316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317 | 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318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319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320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321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322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 323 |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
| 324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 ||
| 325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 ||
| 326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 ||
| 327 |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
| 328 |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 ||
| 329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 ||
| 330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 ||
| 331 | 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情况下,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 |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332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调整部分 | ||||
|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 333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
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334 | 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 | 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35 | 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不能恢复原状的。 |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36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七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37 | 一年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单位处七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339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340 | 对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
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341 | 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 | 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42 | 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不能恢复原状的。 |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43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七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44 | 一年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单位处七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346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347 | 对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
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348 | 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 | 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49 | 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不能恢复原状的。 |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50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七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51 | 一年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单位处七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5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353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354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
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355 | 造成文物局部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 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56 | 造成文物大部分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较重的。 |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57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七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58 | 一年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单位处七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5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360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361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
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362 | 造成文物局部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 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63 | 造成文物大部分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较重的。 |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64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七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65 | 一年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单位处七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367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368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 |
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369 | 造成文物局部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 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70 | 造成文物大部分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较重的。 |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71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七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72 | 一年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单位处七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7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374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375 | 对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七)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
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376 | 造成文物局部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 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77 | 造成文物大部分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较重的。 |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78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七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79 | 一年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单位处七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381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382 | 对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八)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
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 383 | 造成文物局部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 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84 | 造成文物大部分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较重的。 |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85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七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86 | 一年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单位处七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38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388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389 | 对损毁依法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损毁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局部损毁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 | 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390 | 大部分损毁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 | 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3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392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393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
| 394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95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396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节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39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398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399 | 对将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将其管理机构改由企业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将其管理机构改由企业管理;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
| 400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01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402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节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4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404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05 |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
| 406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07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408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节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4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410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11 |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
| 412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13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414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节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4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416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17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18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19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420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节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4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422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23 | 对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24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25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426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节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427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28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29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430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节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4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432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33 | 对违法借用、交换馆藏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规定借用、交换馆藏文物;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34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35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436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节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4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438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39 |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七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40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41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442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节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4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444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45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一万元罚款 |
| 446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47 | 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448 | 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4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450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51 | 对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一万元罚款 |
| 452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53 | 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454 | 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45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456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57 | 对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八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458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六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59 | 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460 | 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461 | 引发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
| 46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463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64 | 对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八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465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六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66 | 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467 | 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468 | 引发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
| 46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470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71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九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472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六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73 | 违法经营额三万元到二十万元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474 | 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 47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476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77 | 对文物销售单位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销售单位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478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六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79 | 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480 | 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 481 | 引发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
| 48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483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84 | 对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二)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485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六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86 | 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487 | 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 488 | 引发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
| 48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490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91 | 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三)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492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六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93 | 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494 | 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 495 | 引发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
| 49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497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498 | 对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499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六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00 | 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501 | 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 502 | 引发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
| 5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04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05 | 对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知假售假、知假拍假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五)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知假售假、知假拍假或者进行虚假宣传。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506 |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六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07 | 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508 | 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 509 | 引发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
| 5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11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12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追缴文物,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
发现一般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损毁的 | 警告 |
| 513 | 发现珍贵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损毁的,或者发现一般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且造成一般文物损坏、损毁的 |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514 | 发现珍贵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且造成珍贵文物损坏的 |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15 | 发现珍贵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且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的 |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17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18 |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追缴文物,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
未按规定移交拣选一般文物,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损毁的 | 警告 |
| 519 | 未按规定移交拣选珍贵文物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损毁的,或者未按规定移交拣选一般文物,且造成一般文物损坏、损毁的 |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520 | 未按规定移交拣选珍贵文物,且造成珍贵文物损坏的 |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21 | 未按规定移交拣选珍贵文物,且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的 |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23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24 | 对改变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改变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 |
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525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26 | 情节及其严重的 |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28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29 | 对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
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530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31 | 情节及其严重的 |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33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34 |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三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 |
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局部损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535 | 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部分损坏,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536 | 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或者其他情节极其严重的 |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38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39 | 对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考古发掘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三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考古发掘的文物; |
造成一般文物损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540 | 造成珍贵文物损坏或者一般文物损毁的,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41 | 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的,或者其他情节极其严重的 |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43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44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三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
造成一般文物损坏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545 | 造成珍贵文物损坏或者一般文物损毁、丢失,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46 | 造成珍贵文物损毁、丢失,或者其他情节极其严重的 |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48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49 | 对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三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 |
造成一般文物损坏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550 | 造成珍贵文物损坏或者一般文物损毁、丢失,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51 | 造成珍贵文物损毁、丢失,或者其他情节极其严重的 |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5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53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54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三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 |
造成一般文物损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555 | 造成珍贵文物损坏或者一般文物损毁的,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56 | 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的,或者其他情节极其严重的 |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5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58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59 | 对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三条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
馆藏一般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一般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560 | 馆藏二级、三级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二级、三级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61 | 馆藏一级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一级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6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63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64 | 对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或者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三条第(九)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或者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造成一般文物损坏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565 | 造成珍贵文物损坏或者一般文物损毁、丢失,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66 | 造成珍贵文物损毁、丢失,或者其他情节极其严重的 |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56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68 |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