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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调整部分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07    来源:文广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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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调整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5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6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7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8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0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11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12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3 擅自设立出版物的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进口业务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4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5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6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17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18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9 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20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1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2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23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24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5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26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7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8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29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30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31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32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3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4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5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36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37 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38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9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0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1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42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3 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第六十九条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4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5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6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7 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8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9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0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1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第六十九条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2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3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4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5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6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7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8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59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60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61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62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63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64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65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66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67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68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69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70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71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72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73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74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75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76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77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78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79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80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81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82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83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84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85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86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87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88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89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90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91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92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93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94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95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96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97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98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99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00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01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02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03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04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05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06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07 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08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09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10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11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12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13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14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15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16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17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18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19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20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21 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足3000张(盒)的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22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3000张(盒)以上不足7500张(盒)的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23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7500张(盒)以上的不足15000张(盒)的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24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0张(盒)以上的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25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26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27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128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29 出版单位变更除应履行审批手续的事项外的其他事项,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130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31 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132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33 期刊出版单位的重大选题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134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35 出版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未送交样本不超过10种,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136 未送交样本10种以上,或不超过10种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37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六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未留存样本不超过10种,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138 未留存样本10种以上,或不超过10种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39 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140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41 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 第六十七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142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43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七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144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45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七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146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47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十七条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148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49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物内容不含禁止内容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150 出版物含禁止内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部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151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52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53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54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155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156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57 印刷业经营者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 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58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59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60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161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162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63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64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65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66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167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168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69 印刷业经营者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印刷业经营者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70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71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72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173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174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75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76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77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78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79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80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81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82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83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184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85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186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87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188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89 印刷企业未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190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91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192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193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未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或者未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第一款(一)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94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95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96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97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98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199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未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未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及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四十条第一款(一)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00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01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02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03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04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05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四十条第一款(一)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06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07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08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09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10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11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未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四十条第一款(一)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12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13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14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15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16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17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 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18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15日,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19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20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21 盗印他人出版物 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22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15日,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23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24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25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26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15日,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27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28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29 征订、销售出版物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30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31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32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33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34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35 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36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37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38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39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40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41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42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43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44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45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46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47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48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49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50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51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52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53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54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55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56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57 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58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59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60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61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62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63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64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65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66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67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68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69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270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71 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或者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印刷企业未验证委托印刷证明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72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73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74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75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76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77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未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78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79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80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81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82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83 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84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85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86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87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88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89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90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91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92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93 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94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95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96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97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98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299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00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01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02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03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04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05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06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07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08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09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10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11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12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13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14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15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316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17 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不足1000册,或者报纸不足3000份,或者期刊不足3000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18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1000册以上不足2500册,或者报纸3000份以上不足7500份,或者期刊3000本以上不足7500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19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5000册,或者报纸7500份以上不足15000份,或者期刊7500本以上不足15000本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20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或无违法所得,图书5000册以上,或者报纸15000份以上,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21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22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323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324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325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326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327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328 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329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330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331 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情况下,委托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32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调整部分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333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
334 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 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35 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不能恢复原状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36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七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37 一年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单位处七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39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40 对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
341 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 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42 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不能恢复原状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43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七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44 一年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单位处七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46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47 对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
348 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能够进行原状恢复的。 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49 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不能恢复原状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50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七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51 一年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单位处七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53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54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
355 造成文物局部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56 造成文物大部分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较重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57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七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58 一年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单位处七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60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61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五)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
362 造成文物局部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63 造成文物大部分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较重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64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七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65 一年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单位处七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67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68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
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
369 造成文物局部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70 造成文物大部分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较重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71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七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72 一年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单位处七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74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75 对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七)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
376 造成文物局部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77 造成文物大部分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较重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78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七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79 一年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单位处七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81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82 对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八)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
383 造成文物局部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一般的。 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84 造成文物大部分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较重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85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五百万元以上,七百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86 一年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且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产生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单位处七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个人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88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89 对损毁依法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损毁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局部损毁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 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390 大部分损毁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 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92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93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394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95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96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节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97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98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99 对将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将其管理机构改由企业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将其管理机构改由企业管理;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400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01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02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节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04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05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406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07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08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节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10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11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412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13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14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节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16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17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18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19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20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节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22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23 对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24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25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26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节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27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28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29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30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节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32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33 对违法借用、交换馆藏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规定借用、交换馆藏文物;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34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35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36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节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38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39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七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40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41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42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节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44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45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一万元罚款
446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47 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48 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50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51 对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一万元罚款
452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53 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54 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且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56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57 对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八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458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六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59 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60 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61 引发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4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63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64 对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八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465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六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66 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67 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68 引发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46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70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71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十九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472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六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73 违法经营额三万元到二十万元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74 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76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77 对文物销售单位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销售单位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478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六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79 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80 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481 引发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4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83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84 对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二)文物拍卖企业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485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六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86 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87 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488 引发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4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90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91 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三)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492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六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493 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94 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495 引发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4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97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98 对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499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六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500 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01 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502 引发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5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04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05 对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知假售假、知假拍假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五)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知假售假、知假拍假或者进行虚假宣传。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506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且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六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507 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08 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509 引发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5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11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12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追缴文物,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发现一般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损毁的 警告
513 发现珍贵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损毁的,或者发现一般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且造成一般文物损坏、损毁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14 发现珍贵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且造成珍贵文物损坏的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15 发现珍贵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且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17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18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追缴文物,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未按规定移交拣选一般文物,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损毁的 警告
519 未按规定移交拣选珍贵文物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损毁的,或者未按规定移交拣选一般文物,且造成一般文物损坏、损毁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20 未按规定移交拣选珍贵文物,且造成珍贵文物损坏的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21 未按规定移交拣选珍贵文物,且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23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24 对改变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改变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
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25 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26 情节及其严重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28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29 对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30 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31 情节及其严重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33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34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三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
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局部损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35 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部分损坏,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36 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或者其他情节极其严重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38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39 对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考古发掘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三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考古发掘的文物;
造成一般文物损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40 造成珍贵文物损坏或者一般文物损毁的,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41 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的,或者其他情节极其严重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43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44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三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造成一般文物损坏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45 造成珍贵文物损坏或者一般文物损毁、丢失,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46 造成珍贵文物损毁、丢失,或者其他情节极其严重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48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49 对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三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
造成一般文物损坏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50 造成珍贵文物损坏或者一般文物损毁、丢失,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51 造成珍贵文物损毁、丢失,或者其他情节极其严重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53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54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三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
造成一般文物损坏,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55 造成珍贵文物损坏或者一般文物损毁的,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56 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的,或者其他情节极其严重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58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59 对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三条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馆藏一般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一般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60 馆藏二级、三级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二级、三级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61 馆藏一级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一级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63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64 对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或者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三条第(九)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或者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造成一般文物损坏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65 造成珍贵文物损坏或者一般文物损毁、丢失,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66 造成珍贵文物损毁、丢失,或者其他情节极其严重的 对单位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两次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68 一年内两次(不含)以上违反本规定或者违法行为引发巨大社会影响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