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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13    来源: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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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评议采取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内部评议以执法案卷评查为主要方式进行。外部评议是指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县局和所属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行为监督和意见反馈。外部评议情况为最终评议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外部评议可采取召开管理相对人和监督员座谈会、设置意见箱、发放评议表、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执法考核是县局对所属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进行的考核。执法考核应坚持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执法考核可采取现场检查、调阅案卷、审查有关资料、抽查执法人员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县局及所属执法机构应建立执法人员评议考核台帐,评议考核结果应作为年度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县局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法制机构在县局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八条 县局所属执法机构对执法人员评议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参加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考试;

(二)是否依法落实本岗位执法职责;

(三)是否做到持证上岗;

(四)是否正确适用执法程序;

(五)是否准确适用法律;

(六)是否规范填写和制作执法文书;

(七)是否出现执法过错;

(八)是否被投诉举报;

(九)是否存在冷、横、硬等不文明执法行为;

(十)是否完成交办的临时性工作等。

第九条 对执法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错案和执法过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两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条 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