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望都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是指我局对局属各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
(二)投诉举报查实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问题;
(三)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违法或不当问题。
第四条 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五条 我局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的,通知相关执法单位限期整改。
第六条 相关执法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根据要求进行整改,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交通运输局。
第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我局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