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政行复字〔2023〕第5号
申请人:贺某,性别:男
申请人:李某,性别:男
申请人:刘某,性别:男
被申请人:望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望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李某、赵某等七名村民申请查处河北某公司违法占地问题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2023年3月10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望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李某、赵某等七名村民申请查处河北某公司违法占地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该《答复》超期且内容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要求查处的内容进行正面回复并履行法定职责,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限期查处望都县某镇人民政府、望都县某村委会、河北某公司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未取得征地批复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占地行为。
被申请人称:因河北某公司建设项目重大,各项建设内容技术复杂,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完成核查,于2023年2月18日形成答复意见;3月初再次现场核查,自然资源部亦认可案涉土地为设施农业用地,并于3月10日将 “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占地,不予立案”的处理意见送达行政复议代表人之一赵某。河北某公司项目用地的各项建设项目内容与该项目在某镇政府办理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望都县农业农村局审查同意的项目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相符,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的规定,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辅助设施用地的标准,故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贺某等四人系某村民,于2022年5月12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查处河北某公司“违法占地”。2022年7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望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某村部分村民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申请人对《答复意见》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望政行复字〔2022〕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答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查明,2021年10月28日,望都县某村民委员会与河北某公司签订《某公司食用菌科技园区项目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将村东580.66亩土地提供给河北某公司使用,用于河北某公司年产5.4万吨鲜品金针菇工厂化生产项目,用途为设施农业用地。河北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金针菇工厂化生产项目一期占地238.69亩,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望都县某镇人民政府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同日,望都县某镇人民政府出具了《设施农用地占地施工通知》;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将河北某公司金针菇工厂化生产项目用地信息录入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备案,该项目农业设施建设包含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中食用菌大棚房78815.58平方米、连廊87.36平方米、项目道路总面积19720.24平方米;辅助设施用地总面积8188.39平方米,占项目用地比例5.1%,约12.28亩。据此,被申请人认定河北某公司金针菇工厂化生产项目符合《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规定,不存在违法占地,不予立案,于2023年2月18日作出《望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李某、赵某等七名村民申请查处河北某公司违法占地问题的答复》,并于2023年3月10日向申请人代表赵某送达了该《答复》。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望政行复字〔2022〕第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望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某镇某村李某,赵某等七名村民申请查处河北某公司违法占地问题的答复及送达回证,被申请人提交的河北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相关设施用地现场照片、调查报告、望固设农字(2021)003号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河北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平面图、某公司食用菌科技园项目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协议、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设施农用地占地施工通知、河北某公司项目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信息信息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望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望都县行政区域内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具有法定职责,《望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李某、赵某等七名村民申请查处河北某公司违法占地问题的答复》主体合法;河北某公司金针菇工厂化生产项目一期占地238.69亩,其中辅助设施用地总面积8188.39平方米,约12.28亩,占项目用地比例5.1%,符合《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自然资规〔2020〕3号)“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的规定,被申请人《答复》认定不存在违法占地、作出不予立案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答复》理由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虽未在限期内送达《答复》,送达程序环节存在瑕疵,本复议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意见建议程序责成被申请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但不影响《答复》内容的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望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李某、赵某等七名村民申请查处河北某公司违法占地问题的答复》。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望都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