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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望政行复字〔2023〕第13号)
发布时间:2023-12-07    来源: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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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望都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望政行复字〔2023〕第13

 

申请人:赵某某,性别:男,住所: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台鱼乡

被申请人: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430日晚,申请人在望都县富强东路的望都县某火锅城吃饭,餐费为每人29元,餐具1元,共计消费60元,就餐过程中发现餐具的生产日期为411日,保质期为15天,已经过期。申请人于52日在12315小程序进行举报,522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望都县某火锅城门前修路一直未营业,519日检查未发现过期餐具,不存在违法事实,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被申请人公开道歉,重审案件。

被申请人称:20235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反映望都县某火锅城使用过期餐具。被申请人于2023519日现场检查,望都县某火锅城一次性餐具由望都县某餐具配送有限公司配送,并出具一次性餐具检验报告及配送票据;申请人于2023430日在望都县某火锅城用餐时,并未与工作人员提出一次性餐具过期问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52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其于2023430日在望都县某火锅城就餐时发现使用的一次性餐具生产日期为411日,保质期15天,餐具已过期。被申请人于202354日收到申请人该举报。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查明望都县某火锅城使用的一次性餐具由望都县某餐具配送有限公司配送,并出具了该餐具产品检验报告及配送票据,现场未发现过期的一次性餐具,且在429日至53日营业期间未发生餐具过期的消费纠纷。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于2023522日作出“不存在违法事实,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平台举报截图、被申请人告知截图、支付凭证;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望都县某火锅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望都县某餐具配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配货单、检测报告、交易流水、望都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证明、12315平台告知截图、视频资料、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望都县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具有法定职责;申请人举报的望都县某火锅城住所位于望都县行政区域,被申请人对该举报具有管辖权,行政行为主体合法;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核查认定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通过12315平台予以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随案提交的餐具照片截图与举报视频内容客观性不够充分,本机关不予采纳,对申请人主张“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主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被申请人公开道歉”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望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存在违法事实,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二、驳回申请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被申请人公开道歉”的复议请求。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望都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