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庄 罚决〔2024〕009号
保定民得富新型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梅):
我镇于2024年7月10日对姚某梅自2016年4月开始至2019年6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大十五计村村南土地18296.22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1106.92平方米,设施农用地17189.30平方米,用于建设保定民得富新型肥料有限公司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姚某梅自2016年4月开始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大十五计村村南建设用地1106.92平方米,设施农用地17189.30平方米建保定民得富新型肥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
2、 现场勘测笔录
3、 照片
我镇已于2024年7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镇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未到赵庄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向我镇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参考《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建议,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296.22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373151.42元(建设用地每平米11元,设施农用地每平米2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296.22平方米,罚款373151.42元。将罚款缴至望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账号040902103930022535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00054
赵庄镇人民政府(印章)
2024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