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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镇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议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6-04-08    来源:望都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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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议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望都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望都镇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审议原则
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审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审议委员会组成
成立望都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审议委员会。案件审议委员会主任由望都镇人民政府镇长担任,副主任由综合执法办公室、望都镇司法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望都镇司法所所长以及综合执法办公室1名工作人员组成。列席人员根据案情需要决定,主要包括望都镇专职法律顾问、土地规划工作人员、案件调查人员等。
三、审议范围
案件审议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四)在集中整治活动中涉及行政相对人数众多,一次同类处罚10人或5个单位以上的;
(五)需要听证或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
(六)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
(七)案件审议委员会决定应当进行审议的。
四、审议方式
(一)法制审核
对个人行政处罚金额500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金额20000元以下的案件,实行一般法制审核。
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负责根据案件办理情况,依次在执法文书《立案审批表》《处罚审批表》《结案审批表》执法机构意见一栏,填写承办意见,并报镇分管领导进行审核。
望都司法所负责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和执法队意见,依次在执法文书《立案审批表》《处罚审批表》《结案审批表》法制机构意见一栏,填写审核意见,并报镇分管领导进行审核。
案件调查人员负责依次将通过法制审核的《立案审批表》《处罚审批表》《结案审批表》,报镇主要领导填写执法机关审批意见。
(二)集体讨论
对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在实行一般法制审核基础上,需由案件审议委员会进行审议。
1.审议议题的提出采用书面方式,详细写明提请讨论决定的问题,具体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和证据、拟处罚意见、承办部门工作情况、初步审核意见及相关法律依据等。
2.由法制审核部门(镇司法所)对议题进行审查,认为案件承办部门的议题和提请审议的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书面报告或者说明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欠缺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出法律意见,由承办部门进行修改、补充重新提交。
3.法制审核部门(镇司法所)作出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议程后,应报案件审议委员会主任进行确定。并在会议举行前,将拟审议议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通知委员会成员、列席人员,并分送会议材料。
4.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议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办部门、承办人员简要汇报案件情况;
(2)法制审核部门报告审核意见;
(3)案件审议委员会成员提问、讨论;
(4)案件审议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
(5)表决并作出决定。
5.案件审议委员会表决议题,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举手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案件审议委员会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少数成员的意见可保留并记录在卷,表决结果由案件审议委员会主任当场宣布。
五、审议会议规定
(一)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案件情况及数量临时召开。
(二)会议一般由案件审议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特殊事由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三)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案件审议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四)案件审议委员会举行会议,经主任决定,非案件审议委员会成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通知相关人员列席。
(五)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案件,法制机构(镇司法所)应当制作审议记录,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上海讨论、表决情况和决议内容,经参加会议成员签字后,归入档案。
(六)案件审议委员会成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审议委员会认为需要保密的讨论内容和讨论决定。
(七)案件材料复印件应当由承办机构在案件审议结束后及时收回,并作销毁处理。
(八)案件审议委员会会议记录、决定、意见系内部材料,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