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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001
发布时间:2026-03-20    来源:望都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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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都镇罚决2026第001号
当事人:崔某川,身份证号:132428XXXXXXXX101X,住址:望都县望都镇小杨青庄村XXX号,电话:138XXXXXX78
2026年2月24日发现于望都镇小杨青庄村西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和《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事实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地址:望都县中华东路33号),账号040902XXXXXXXXX535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望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00050
 
望都镇人民政府
2026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