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乡镇
>> 望都县望都镇人民政府
>> 事后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1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都镇罚决〔2024〕第011号
当事人:张某芳、张某君,地址:望都县南关村。
经我单位核查,现已查明2024年4月28日你于南关村擅自设立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立即停止非法宗教活动、没收涉宗教物品、依法取缔该活动场所的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望都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望都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