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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11
发布时间:2026-04-08    来源:望都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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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都镇罚决2024第011号
当事人:张某芳张某君地址望都县南关村
经我单位核查现已查明2024年4月28日你南关村擅自设立非法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立即停止非法宗教活动、没收涉宗教物品、依法取缔该活动场所的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望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望都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望都镇人民政府
       2024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