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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12
发布时间:2026-04-08    来源:望都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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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都镇罚决2024第012号
当事人:岳某娜
经本单位核查,你(单位)于望都县望都镇南关村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关事实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八条,参考《乡(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期十五日内拆除非法临时建设,逾期将依法强制拆除或移交法院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望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00050
 
      望都镇人民政府
      202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