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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0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都镇罚决〔2024〕第014号
当事人:周某
经本单位核查,你(单位)于望都县望都镇南关村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参考《乡(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期十五日内拆除非法临时建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00050
望都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