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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00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都镇罚决〔2026〕第003号
当事人:崔某清,身份证号:132428XXXXXXXX1013,住址:望都县望都镇小杨青庄村。
2026年3月18日经河北省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监控系统发现望都镇小杨青庄村西有火情,望都镇执法队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发现你于小杨青庄村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和《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保定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参考《乡(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地址:望都县中华东路33号),账号040902XXXXXXXX2535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望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200050
望都镇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