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不依法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没有依法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2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3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4 |
行政处罚 |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处罚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以及防空地下室防护防化设备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5 |
行政处罚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处罚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6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五款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7 |
行政处罚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六款 |
1.立案责任:经举报或发现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8 |
行政检查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
1.检查责任: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9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1.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0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监督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
1.检查责任:对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项目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1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指导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七条 |
1.检查责任: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2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的监督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3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1.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4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1.检查责任: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等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5 |
行政检查 |
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监督 |
县国防动员办公室(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五条 |
1.检查责任: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组织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